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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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0681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47年11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49年3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7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郁平于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龚陈借款本息合计500000元。 如被告逾期归还,被告需另行支付50000元违约金;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郁平负担受理费2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苏0681执33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苏0681民初7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龚陈于2020年11月29日死亡,其继承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信息证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18)苏0681执3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在该院的执行款380000元,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分配***案款3856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80000元,另560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结案,对本案剩余未清偿债务由其向主债务人郁平继续主张。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