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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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2980.7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鉴定费共计314980.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51.1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90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受理费3547.5元、被告***负担受理费2313.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951.1元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