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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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周玉琴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周玉琴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04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以下账户:***,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浒浦支行,账号:62×××8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7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