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4民初509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系***之母。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邢东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45JW9L99。 主要负责人:张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阳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