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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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原告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购车款453000元,被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被告***未履行退款义务时先行垫付,并在垫付之后可向被告***追偿(原告***、原告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码为12031902000508PN、车辆识别代号为SALAN2D46CA626173的小型越野客车返还被告***,并配合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260元,被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时先行垫付,并在垫付之后可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原告***、原告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58000元,由被告***、被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各负担29000元(原告***、原告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被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1236元,由原告***、原告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2928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