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以下财产在361105518.1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将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

将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21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将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户名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潮府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账号为15×××66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将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邦化纤东侧的土地[浙(2018)慈溪(杭州湾)不动产权第7631号]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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