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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