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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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