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邦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丰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连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庄茹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唐敏、山东邦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丰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四被告负担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