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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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州市博奥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青州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543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 负责人:刘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州市博奥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告: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住***。 被告:青州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青州市博奥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青州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本院2019年10月28日通知原告于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文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国鹏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