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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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1333号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曾波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黔020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曾波波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曾波波应按生效判决书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依法采取执行查控等措施,后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居委会调查且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罚金1000元,于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缴纳的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133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