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1019号之二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罗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永洪于2021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441372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47511元、受理费及保全费69762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员:金向东

书记员:李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1)辽1322执1019号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罗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罗永洪于2021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441372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47511元、受理费及保全费69762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3月29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