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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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票朝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票朝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变更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20元,由***负担938元,由***负担4,125元,由北票朝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20元由上诉人北票朝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