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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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71840.28元; 二、被告***、被告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108121.8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GBP12E29BY035649)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354449.4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7元,减半收取计5098元,由原告***负担84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33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