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修费1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保全费1206.8元,合计2730.3元,由被告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将一并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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