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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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523执恢371号 任免群、房锦诗、纪明: 申请执行人任免群与被执行人房锦诗、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523民初68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明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了¥7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收到全部案款,双方债务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本院(2017)黑0523民初686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结案。申请执行费¥9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686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