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50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体荣,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2967P。

负责人:徐建。

住所地:信阳市建设路88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向本院递交对被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2019-5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确定:⑴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37亩土地退还给明平等、丁庆东等八户村民;⑵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2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⑶并对非法占用的3.37亩(折合2247.86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744元(陆仟柒佰肆拾肆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罚款滞纳金。

1.对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2、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王剑

审判员许凤

审判员***嫚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静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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