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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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进度款9178000.00元,并从2017年4月22日起以9178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2%支付违约金至9178000.00元工程支付完毕时止; 二、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9129247.16元,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贵州省龙里县龙山工业园综合配套服务暨生态移民安置区工程项目A5、A6、B1-B4、B9号共计7栋楼中尚未出售的房屋享有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36元,由原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31736元,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出独立请求所交案件受理费75704元、减半收取为37852元,由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