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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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8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贷款53076.26元及利息(以本金53076.26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2021年6月1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