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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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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