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3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3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支出156600元;

三、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北里锦秋家园3号楼11层1102(不动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XXXX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8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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