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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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xxxxxx.xx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到2020年1月3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369.80元,嗣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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