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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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216605.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违约金(按以下两种方式同时计收:按照代偿金216605.59元的10%,即21660.56元计收;按照未收代偿金以每月千分之十利率实时计收,即以216605.5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代偿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两种计收方式共同计收的金额不得超过以216605.5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还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被告***、***、***对被告***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