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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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1000.00元、支付利息41772.03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不动产权证号:宁(2019)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