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宁夏星宏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星宏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下欠货款339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222.13元,2020年11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下欠货款为基数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3元,由原告宁夏星宏达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9元,被告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负担3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