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信用卡贷款本金29266.89元、零售利息7434.06元、滞纳金9304.1元、现金利息306.26元,合计46311.31元[上述零售利息、滞纳金及现金利息已计至2017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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