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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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104719.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石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石城县农商银行城北支行,开户账号:1482792720000005600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2363元,原告***负担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有权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两年。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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