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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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