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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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4014号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军、周舒羽、李彦明、朱江、杭磊: 关于申请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军、周舒羽、李彦明、朱江、杭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296166.96元,负担执行费434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交纳执行费4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40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1日结案。 承办人:李文庆 书记员 :***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