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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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经济损失共计32150元(该赔偿款打入***在工商银行平乡支行账户,户名***,账号62×××96)。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诉前财产保全费等共计2275.24元(该赔偿款打入***在工商银行平乡支行账户,户名***,账号62×××9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