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百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河北欧琪特自行车有限公司
建筑机械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236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8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650元,赔偿***鉴定费4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计2,230元,原告***、***负担557元,被告***、***负担1,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