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邢台市龙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之前的利息71401元、罚息70.7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邢台市龙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邢台市龙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桥西区,1层141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能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0元,减半收取计236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润公司、被告邢台市龙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