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北人印刷有限公司
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26民初92号

原告:邢台北人印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杏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聚将,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洪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邢台北人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邢台北人印刷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379.8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关于安全套包装袋的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给被告,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以及拖欠货款的数额进行书面确认。经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49379.8元。在做出该债务确认的同时,被告也做出还款计划。随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拖欠货款,但至今尚有69379.82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辩称,2020年1月17日,又给付原告2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前给付邢台北人印刷有限公司49763.32元。

二、如果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条协议执行,将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给邢台北人印刷有限公司。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83.5元,由原告邢台北人印刷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彩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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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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