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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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游买家旅游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芦淞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1525.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0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游买家旅游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经强制执行被告***全部资产、且仍不能按约定履行的债务金额,向原告株洲中浩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芦淞分公司承担一般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宁波游买家旅游策划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4元,由被告宁波游买家旅游策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