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143152.89元;之后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1‰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3.65‰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二、被告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5元,由被告***、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