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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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所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二次手术及其相关费用等各种损失共计60996.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3008.42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受伤所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0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