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7125‰计付利息;从2020年2月18日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同期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06875‰计付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