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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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明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万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明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万鸿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万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合计2230元,由被告丹阳市明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上述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