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
南通缘宇家纺有限公司
南通春福嘉家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缘宇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借款本金1499462.17元。

二、被告南通缘宇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借款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2%自2020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南通春福嘉家纺有限公司、王***、朱西玲、薛海华、邱宏宇对被告南通缘宇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3元,由被告南通缘宇家纺有限公司、南通春福嘉家纺有限公司、王***、朱西玲、薛海华、邱宏宇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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