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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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51.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8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25343.83元,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99951.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