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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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从2019年9月1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4倍计付,从2020年8月19日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