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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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5309.01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3539.34元,被告***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2元,减半收取计7781元,由原告***负担3526元,被告***负担2550元,被告***、***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