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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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93560.99元(其中本金254914.66元,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复利、罚息38646.33元,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盱眙县开发区不动产第xx号】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于担保债权数额350000元范围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28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