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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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807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246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