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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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贵F×××××,车辆识别代号为675114;思铂睿牌汽车,车牌号为贵F×××××,车辆识别代码:005905;东风牌汽车,车牌号码为贵F×××××,车辆识别代码:602905;江铃牌汽车,车牌号码为贵F×××××,车辆识别代码:P39542;江铃牌汽车,车牌号码为贵F×××××,车辆识别代码:P15280。 查封期限为二年,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