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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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 二、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26663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18947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负担1086元,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元,***负担2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6元,由***负担200元,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负担39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