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

二、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26663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18947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负担1086元,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元,***负担2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6元,由***负担200元,贵阳汇美安全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负担39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7-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