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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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众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安市永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昌晟米业加工有限公司 大安市裕丰粮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安市永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大安市众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该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利息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21年5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律师代理费7000元; 二、***、***、***、***、***、***、大安市昌晟米业加工有限公司、大安市裕丰粮贸有限公司、大安市永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对前项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大安市昌晟米业加工有限公司、大安市裕丰粮贸有限公司、大安市永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