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20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7451.93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2214.15元、护理费7533元、鉴定费286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5559.1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0元,原告***承担450元,被告***承担4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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