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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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786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725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514元。反诉费70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