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岚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岚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38000元的60%即22800元;由被告山西省岚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38000元的30%即11400元;其余10%即38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执行项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岚县供电公司负担1680元,由被告山西省岚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负担840元。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