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14000元,并从2018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